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係以移轉現值總額計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現代人因生活或工作而有換屋需求,但出售不動產繳納土地增值稅往往是筆不小的金額,若不動產僅供自住用,無營業出租情形等,除出售時可申請按自用稅率(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計課外,亦可善用重購退稅節稅,降低再購屋資金負擔。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無論買賣先後,在2年內以小換大自用住宅,以及符合其他相關規定者,可向原出售土地之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無次數的限制,但經核准退稅後,新購地5年內仍要符合自用住宅要件。

  然而,民眾常電話詢問何謂「小、大」,稅務局表示,是以買賣土地移轉現值總額計算,而非以坪數或市價比較,計算內容如下:重購土地移轉現值總額超過出售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才有退稅的適用,最多退還已納稅款。因此民眾出售自住用宅前,可先評估是符合否重購退稅要件,作好妥善租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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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0-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