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納稅主體一經選定,不得任意變更。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 該局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因被查獲漏報其配偶所得遭補稅送罰,始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惟已逾期申請,致遭稽徵機關否准受理。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且未於前揭規定之法定期間內申請變更,事後經查獲漏報之所得則不因屬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而移轉納稅義務,仍會以選定之納稅義務人為違章及納稅之主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審慎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請於99年11月3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以免逾期申請,而影響個人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黃美惠,電話:04-23051111轉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