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本市新社區民眾詢問,由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之房屋是否應課徵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係以其土地與建商交換房屋,屬不動產互易,故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前,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地主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您,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9-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