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鄰房屋合併或打通使用,可同時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若二棟平房或樓房相鄰,所有權同屬一人或夫妻個別所有,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者,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如經稅捐機關現場勘察,查明確實打通使用,認定為一處,則相鄰的兩筆土地即可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5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以適用該優惠稅率!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09-2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