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個人給付不動產仲介佣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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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自個人給付不動產仲介佣金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某年取自乙君給付不動產仲介佣金100萬元,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本局查獲,減除20%必要費用,核定甲君執行業務所得80萬元,並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該筆金額僅為代收轉付,非屬不動產仲介佣金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已載明給付佣金款項,核與乙君匯款金額相符,且甲君未能提供佐證,證明該筆款項屬代收轉付性質以實其說,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呼籲,個人給付佣金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民眾如取自個人給付不動產仲介佣金,因無法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查調該筆所得,須自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據實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若未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得按「一般經紀人」之費用標準,減除20%必要費用(非「地政士」30%必要費用),倘經本局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法補稅外,短漏報所得超過25萬元及所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者,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1

更新日期:107-09-1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