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或自營工廠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須注意於5年列管期間內勿遷出戶籍、移轉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購自用住宅或自營工廠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申請人須注意於5年列管期間內勿移轉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轉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轉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轉111~122

楊梅分局:4781974轉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轉122~128

更新日期:107-09-13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