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訂立贈與土地契約後離婚,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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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只要贈與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縱使離婚後才申報移轉,仍可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夫妻如於107年6月1日訂立配偶土地贈與契約,於同年7月5日辦理離婚登記,至同年7月20日雙方始辦理土地贈與移轉申報,因贈與土地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故仍可申請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稅務局同時提醒,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來再移轉與第三人時,則須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善用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節稅方式。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9-13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