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如適用地價稅工業用地稅率,請把握期限儘速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有之土地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實際供工廠或工業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於107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即可按事業用地千分之十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工業用地稅率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

1、建廠期間: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該局特別提醒,已核定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倘適用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8-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