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不會因為房屋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而有差異。契稅稅率因移轉的原因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率,如是買賣、贈與、占有等移轉行為,契稅稅率為其契價6%;若是屬於交換、分割等移轉行為,契稅稅率為其契價2%;若是屬於典權移轉行為,契稅稅率為其契價4%。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除可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外,亦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首頁點選不動產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利用自然人憑證或是健保卡申報,不受時間、地點及交通限制,輕鬆又便利。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8-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