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音樂演奏或播放影片若收費售票應繳納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機關團體或個人舉辦音樂演奏或是播放影片,如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或有要求最低消費的情形時,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音樂演奏及播放影片皆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課稅範圍,如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時,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依票價收入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該局提供減徵娛樂稅的節稅小秘訣,主辦單位只要於演出活動開始前一個月,檢具相關文件向文化部提出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申請,經文化部認可後會發給認可文書並載明認可範圍,便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免徵營業稅及減半課徵娛樂稅。若於臺中市公立藝文場所(如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等)舉辦者,可享有娛樂稅按徵收率再減半課徵之優惠,請演藝事業單位及娛樂界人士多加利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8-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