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王先生來電詢問,將名下房屋出租,房屋稅會變多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原供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稅負均會較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增加。但如房屋所有權人經本市都市發展局或社會局認定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於認定之有效期間內,該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可適用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自身的租稅權益。
更新日期:107-08-1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