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自有房屋仍不得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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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所以,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辦理具有成績而經主管機關證明,倘未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依法仍不得免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08-1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