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仍應辦理登記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爰此,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如果提供娛樂活動收取費用,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該局指出,業者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如經查獲會處以新臺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至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8-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