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給買受貨物或勞務營業人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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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項銷貨之營業人既未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則相對之進貨營業人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如載有應行記載事項,依財政部85年6月8日台財稅第851908196號函釋規定,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蕭課長瑛華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300

更新日期:107-08-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