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經協議價購免徵土地增值稅後回售,不需補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需地機關協議價購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後,因情事變更而售回原地主,並不影響原協議價購取得土地當時屬依法得徵收土地之認定,不需補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需地機關協議價購某甲所有依法得徵收之A土地,經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因情勢變更而不需使用A地,故將A地再回售某甲,前移轉行為係協議價購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後移轉行為係一般買賣,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協議價購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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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8-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