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需地機關協議價購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後,因情事變更而售回原地主,並不影響原協議價購取得土地當時屬依法得徵收土地之認定,不需補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需地機關協議價購某甲所有依法得徵收之A土地,經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因情勢變更而不需使用A地,故將A地再回售某甲,前移轉行為係協議價購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後移轉行為係一般買賣,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協議價購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8-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