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印花稅於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可免處罰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與承攬、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動產買賣等契據;納稅義務人若未按規定貼繳印花稅,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查獲前」,係指稽徵機關發函通知實施檢查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或其他機關通報具體違章事證前就已補報補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與其他機關查獲日不同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報繳印花稅,以避免遭受處罰及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網路帳號,即可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及按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不受時間限制,隨時皆可辦理,簡單又方便,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7-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