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贈與土地,仍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民眾詢問,因贈與土地予配偶,房屋使用情形及戶籍均沒有改變,為何收到的地價稅單卻按一般土地用地稅率課徵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因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移轉之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件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很多民眾因繼承或夫妻相互贈與等原因取得土地後,誤以為用途並未變更,事實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應可繼續沿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個觀念是錯誤的,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請民眾務必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