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低收入戶身分的民眾,得申請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是符合市政府列冊照顧的低收入戶,且符合低收入戶「所有」並「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納稅義務人應在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區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享有免徵房屋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低收入身分於上年度已核准免徵房屋稅有案,且房屋仍符合低收入戶住宅使用,該局將主動辦理續免,免再申請。如低收入戶身分經主管機關註銷失效,之後再經核准列冊者,則應重新申請房屋稅減免 。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7-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