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房屋,符合條件者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無法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信託房屋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無出租情形,且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就可申請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

  提醒您,自益信託房屋如供自住使用時,請記得於符合條件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申報,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8-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