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供自用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與該信託目的不違背者,即可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自益信託」的前提下,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信託財產辦竣戶籍登記,且該信託財產無出租、無營業情形下,受託人即可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於次年度適用。(小叮嚀:因107年9月22日適逢例假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期間延至107年9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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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8-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