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自有房屋供辦公使用可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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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某社區發展協會洽詢,協會名下自有之辦公室,是否可申請減免房屋稅?

該處說明,依財政部83年12月16日台財稅第831626232號函規定,社區發展協會如屬公益社團,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所以,如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供該協會辦公有關之會議廳、圖書室、檔案室、儲藏室等房屋,可免徵房屋稅,但須以協會自有為限,如係協會理事長或成員所有之房屋,即便無償供協會辦公使用,亦不得免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07-08-0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