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不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最近有民眾訂立贈與契約書後,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並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領取稅單時,發現稅額過高,要求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為「贈與」方式,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至於何謂「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7-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