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受損車輛,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已繳使用牌照稅退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天災受損車輛,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該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辦理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若能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里長、警察機關或鄉(鎮)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及修車廠出具之進廠期間修復證明文件及開立的發票或收據,向該局或所屬分局申請災害發生日至車輛修復完成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減免。該局呼籲車主,因災害受損須修復始能使用或因受損嚴重無法再使用之車輛,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稅,受損車輛的車主已繳納牌照稅,皆可自災害後的停駛期間按日退稅。

更新日期:107-07-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