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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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函令(107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同步廢止財政部89年6月20日台財稅第0890450123號及98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115110號函釋。

最後提醒您,如需申請此項目減免優惠,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至本局提出申請。

如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電話0800-875959(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第一層決行

更新日期:107-07-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