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事業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前於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其相關辦法業經經濟部會銜財政部於107年4月23日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配合修正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納入適用對象;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不符該辦法第3條資格條件者,改由稅捐稽徵機關併同稅捐核課結果函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員林稽徵所說明,前開修正條文自106年11月24日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
聯絡電話:(04)8332100轉102

更新日期:107-07-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