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將營業登記於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仍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應以該地供作自住使用為要件,倘若網拍營業人在其住家用之房屋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自用住宅使用之性質,應依其使用部分比例改課地價稅。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7-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