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1人所有,地上房屋兄弟持分所有,無法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何先生來電詢問,房屋坐落基地原為父親所有,父親死亡後,土地所有權登記兄持有全部,房屋係由兄弟各持有2分之1,確供兄弟自用住宅使用,為何不能全部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地上之建築改良物亦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由於兄弟係屬旁系親屬關係,弟所有房屋持分2分之1之部分,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規定,地方稅稽徵機關依法僅能就兄所有房屋持分2分之1所占土地面積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7-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