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或機車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自行補繳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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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出廠時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或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嗣後轉讓、移作他用或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因轉讓、移作他用或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第12條第6項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移作他用之人或汽車所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補繳貨物稅。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或機車轉讓、移作他用或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而未經補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貨物稅後,並向車輛使用單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銷售稅股蕭景州,電話:04-8332100分機331

更新日期:107-07-0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