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產稅申報,可延長期限並以3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長,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該分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3月2日死亡,遺有配偶乙君及兒子丙君,該2人為甲君之繼承人亦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即107年9月2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可由乙君或丙君於107年9月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最遲須在107年12月2日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分局特別呼籲,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務必記得於規定申報限期屆滿前辦理延期申報,以避免逾期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錢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100

更新日期:107-06-29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