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須出售及買進為同一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換屋的納稅義務人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者,不論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向稅務局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稅,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二、不論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期間必須在2年內。

三、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土地持有期間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四、新購土地面積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

五、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出售後,再以配偶或子女的名義買進新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特別提醒注意。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7-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