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以公契為印花稅之課稅標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買賣雙方於進行不動產移轉時,常先行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等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俗稱公契)訂定契據,這兩份契約應以哪一份為繳納印花稅之依據,納稅人常有實務上之困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又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所謂的公契才需要依法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若買賣移轉標的是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所以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6-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