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不得再申請註銷該撤銷案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買賣經雙方當事人解除買賣契約並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應不准再註銷先前的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當事人如果解除買賣契約得申請撤銷該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該申報案一經撤銷即失其效力,應回復其未申報前的狀況。當事人如果再次成立買賣契約,仍應依規定重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不得以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再申請註銷該撤銷案替代,以維持行政秩序的穩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6-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