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部分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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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107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704587260號令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款規定調整土地界址,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價值差額互無補償,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稅範圍,應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現值按1‰稅率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界址調整係土地所有權人因其持有之土地與相鄰土地界址曲折,為促進土地有效運用,以土地複丈方式,達成分割、交換、合併之連續性作業,而涉及土地權利之變動。所有權人約定界址調整前後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且調整後所持有土地公告現值增加者不補償持有土地現值減少者,此情形視為相鄰土地所有權人間土地之交換或贈與,依規定應就因交換或贈與而發生所有權人異動之土地,按1‰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6-2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