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請注意!戶籍遷出又遷回要重新申請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如因小孩就學、工作單位變動等需要將戶籍遷出,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任一人設籍於該處,以免不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遭補繳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和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之差額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嗣後再遷回原址,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當年度始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11至116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網站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07-06-2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