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個人建屋出售之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建屋出售核屬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而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為防杜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規避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個人建屋出售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轄96年有某一家族5人出資購地合建分售9間房屋,非以其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不符免辦營業登記及不適用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5位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擅自建屋出售,案經該局查獲後,總計補徵營業稅145餘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145餘萬元。
該局籲請有類似個人建屋出售之納稅義務人,即使僅係興建1間出售,仍應儘速補辦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檢舉或被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鍰。【#593】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蔡雲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