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仍可於繳納期限截止日前申請按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台中市龍井區紀小姐詢問,出售住家土地,於辦理土地現值申報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事後可以補申請改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10%,而一般用地稅率為20%至40%之間,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雖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事後仍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如果是由權利人依規定單獨申報 (如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或無須申報〈如法院拍賣…〉之土地移轉現值案件,該土地移轉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亦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當事人要審慎評估,並注意申請期限,以確保權益。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7,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6-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