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津貼或補助款被強制執行,該如何救濟?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因欠繳使用牌照稅被移送強制執行,擔心依法領取之社會補助款,是否會遭執行分署扣押而影響其生計?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社會補助、社會保險給付以及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民眾因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扣押存款,若被扣押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款為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款項,可檢具申請書、身分證、存摺封面及內頁,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申請撤銷對該帳戶社會補助款之扣押行為。

  該局特別提醒,老人生活津貼、身障補助、老農津貼等,若已轉存入金融機構帳戶而與一般存款性質無異,無法證明屬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款項,即非為不得執行之標的。故為避免社會津貼或補助款匯入存款帳戶時遭扣押致影響家庭生計,接到執行分署寄發的扣押通知時,應儘速向執行分署反映,除可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扣押外,尚可申請開立社會救助金專戶專款專用,切勿置之不理,以確保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7-06-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