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土地無法適用寺廟用地減免地價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自有土地目前供作寺廟使用,是否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換言之,如登記私人土地,雖供作寺廟使用並無地價稅減免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供寺廟使用之土地,所有權登記為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每年9月22日前(本年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7年9月25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開始適用,對地價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按111~118、123分機轉接第一股,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6-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