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失竊」報案,不等於「車牌遺失繳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打電話詢問,一年前車輛遺失,已經向警察機關報案,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應先向警察機關報案,再持警察機關出具之報案證明單,到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牌照,手續才算完備,稽徵機關才能根據監理單位核發之註銷牌照登記書,辦理停徵使用牌照稅事宜。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僅向警察機關報案,雖有車牌失竊登記,但未辦理車牌遺失繳銷登記,則會視為繼續使用,不僅使用牌照稅繼續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也要繼續繳納。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6-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