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照吊扣期間如未繳回牌照 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詢問,他因車輛違規被舉發,行車執照遭警察局吊扣保管,這段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可否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車輛因違規遭警察局舉發並吊扣行車執照,若僅經監理單位處以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但未經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牌照者,尚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牌照,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其執行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免徵。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6-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