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應按較高稅率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2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稅率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繳納印花稅12元,承攬契據則按契約總金額1‰貼繳印花稅,倘同一契約書之內容及金額包含買賣動產及安裝,應依合約總金額的1‰貼繳印花稅;如將買賣動產與安裝契約分開訂立,則分別按12元及安裝契約金額之1‰貼繳印花稅,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運用。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陳欣瑤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2

更新日期:107-06-0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