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神壇使用,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房屋供神壇使用,是否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出售時得否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而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的自用「住宅」用地,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也不得依同法第34條規定,按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06-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