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地價稅開徵及繳納期間大不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的開徵及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份,課稅期間為前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和地價稅不同的是,房屋稅採按月計課。舉例來說,若房屋於107年3月1日建造完成並申報房屋稅籍,則107年度房屋稅必須負擔4個月;若於106年9月1日建造完成並申報房屋稅籍,則107年度房屋稅必需負擔10個月。

 

  地價稅的開徵及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份,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但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若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在8月31日以後才移轉土地,雖然土地已賣掉,但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民眾如果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5-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