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股當日沖銷證券交易稅稅率調降為1.5‰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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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帶動我國股市交易量能及促進證券產業發展,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案,於107年4月27日經總統公布,同年4月29日生效,並明定自107年4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股市當沖交易,賡續按1.5‰稅率課徵。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內容,除修正延長現股當日沖銷降稅措施,並擴大適用範圍至證券商自行買賣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明定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現股當日沖銷交易除須由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包括證券自營商自行操作,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稅率,不適用未上市(櫃)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該等交易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規定之適用範圍,仍應由代徵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3‰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程志萍
電話:04-23051111轉7311

更新日期:107-05-2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