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訊:建築物拆除,應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進一步說明:房屋已拆除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拆除完竣起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報者,除日後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或建管單位核發之拆除竣工證明等,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07-05-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