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農發條例第38條之1不得以一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新聞標題:農發條例第38條之1不得以一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依土地稅法39條之2第1項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需檢附證明文件並不相同,那麼應該如何申請呢?

 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綜上,倘本縣民眾欲依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您先行至本縣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及農業處,分別申請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文件及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均取得後,據以向本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07-05-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