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小吃店、餐飲業或其他場所附設卡拉OK、KTV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不論有無額外收費,都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指出,經營該類場所或提供娛樂設備之營業人均應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如有漏稅額者,尚須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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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