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辦理共有物分割依規定免申報移轉現值者,再移轉時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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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重劃後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如其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時,依規定免為申報移轉現值及未享受土地增值稅之減徵者,該土地於分割登記後再移轉時,可視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依規定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該分局舉例說明,民眾林君等3兄妹於85年3月6日繼承取得潭子區3筆土地,均為持分共有,嗣於105年12月31日上開土地經重劃完成,嗣後林君等3兄妹於107年1月8日將上開3筆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各持分共有人分割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公告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免申報移轉現值,逕向地政機關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則該土地於107年4月9日訂立契約申報移轉時,可視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准予減徵土地增值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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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5-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