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經移送執行要負擔滯納金、執行費及手續費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各種稅捐(例如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經合法送達,於滯納期滿後未繳納即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經執行機關催繳後仍未繳納,執行機關即掣發執行命令強制執行。若此,民眾不但要繳納本稅、滯納金,尚須支付行政執行必要費用及銀行手續費。

例如:甲君因滯欠106年地價稅本稅261元,被移送強制執行後仍未於應到案日期前繳納,執行機關會掣發執行命令強制執行扣押收取其存款,甲君欠稅除了被加計滯納金39元外,還須支付行政執行必要費用至少150元及銀行手續費250元。甲君若按期繳納只須繳本稅261元,因逾期未繳被移送強制執行,尚須多負擔衍生之費用至少439元(滯納金、行政執行必要費用及銀行手續費),而這些增加的費用超出本稅甚多。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是國民應盡之義務,為了節省您的荷包,各種稅捐應於開徵期間按期繳納,以免逾期衍生其他費用支出。

若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蔡美玲 聯絡電話:04-8320140分機422

 

更新日期:107-05-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